◎案例:《我是在知名超商工作。資歷5年,目前是擔任副店資格。當初應徵時,工作性質:月
休四天、正職領月薪。現在老闆無預警的改變,把我們正職變成工讀,通通領時薪,要我們放
4~7天 ...
...有上班就有薪水、沒上班就沒薪資!! 每天都必須加班到4~5點,但...沒加班費!過年期間加倍ㄉ 薪資她說就是算年終!!! 請喪假,必須以4天假來扣,多請一天就開始扣錢!
年終獎金不是我們辛苦一年的獎金嗎!?怎麼會是我們新年加倍的錢...她這樣做有違法嗎 !????
可以這樣嗎!!????好無奈.....》
一、依您所述,您的門市應該是加盟店。總部基本上是不會介入加盟主與其所聘僱員工間
勞資問題的。
看起來您老闆應該是利潤縮水,毛利帳提撥漸行下滑,逼不得已才將腦筋動到員工身上...
→這是很現實的,加盟主在總部嚴控之下,最可控制的費用其實只有薪資支出而已。
二、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,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$18,780元,每小時為109元(註)。
前者係指按「月」計酬者,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 (2週84小時) 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;
後者係為約定按「時」計酬,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。
另。第三十六條規定: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」
勞工請假,因未提供勞務,如依其「實際工作時間」發給工資,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。
三、依上。勞基法並無強制規定雇主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,但您的老闆當然有多處違規,且
員工5人以下可協議不加勞保、但一定要提撥就保 (就業保險6%)....
不論您是否加保,如果至勞委會或勞保局申訴,雇主當然會受罰、您也會得到超時工資差
額補償。
但很遺憾的必需考慮現實。如此,您與老板的僱傭關係大概也到此為止了吧!
(註) 實際基本工資以最新修正公布為準。
小祿.の部落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