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侵占遺失物屬非告訴乃論 (公訴) 罪,警方也愛莫能助,偵訊後仍將她函送法辦…
誰撿我的錢? 友車在後「全都錄」!
記者陳信利╱西螺報導
廖姓大貨車司機下車時,掉落5萬元貨款,報警卻沒有著落,後來想起當時曾與友人會車,即向友人查閱車
上行車記錄器,竟然拍到黃姓婦人撿錢畫面,此一巧合,讓他的貨款失而復得,而黃婦則依侵占遺失物罪嫌
被函送雲林地檢署偵辦。
「錢如果找不回來,等於要多做1個多月白工了!」廖姓大貨車司機日前開車行經雲林縣西螺鎮農西路三角
魚池附近,下車時不慎掉了5萬元代收款,由於這筆錢比他1個月薪水還多,急忙跑到西螺派出所報案,請警
方幫忙找錢。
魚池附近,下車時不慎掉了5萬元代收款,由於這筆錢比他1個月薪水還多,急忙跑到西螺派出所報案,請警
方幫忙找錢。
廖姓司機急如熱鍋上螞蟻,承辦警員請他仔細回想當時情況,他突然想起有一名友人當時也開車行經該處,
因對方車上裝有行車記錄器,也許錄下掉錢情形。在向友人查詢,行車記錄器正巧拍到1名婦人騎機車停在
貨車旁,影像中疑似有停車伸手撿拾東西動作。
因對方車上裝有行車記錄器,也許錄下掉錢情形。在向友人查詢,行車記錄器正巧拍到1名婦人騎機車停在
貨車旁,影像中疑似有停車伸手撿拾東西動作。
警方依影像中機車及婦人特徵,經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,層層過濾可疑車牌,查出機車車主是黃姓婦人(39
歲),隨後通知她到案說明。黃婦向警方坦承撿到5萬元現金,因忙著照顧生病母親及2歲兒子,才沒有馬上
把錢送到警察局招領,深感歉意。
歲),隨後通知她到案說明。黃婦向警方坦承撿到5萬元現金,因忙著照顧生病母親及2歲兒子,才沒有馬上
把錢送到警察局招領,深感歉意。
「錢能找回來就好,我不願追究!」廖姓司機對意外找回貨款高興不已,聽到黃婦家庭狀況十分同情,表示
不想追究;但侵占遺失物屬公訴罪,警方也受莫能助,偵訊後仍將她函送法辦。
不想追究;但侵占遺失物屬公訴罪,警方也受莫能助,偵訊後仍將她函送法辦。
刑法第337條→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
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處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處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案例的重點在於黃姓婦人已構成侵占事實行為。返還財務加賠五百塊(新台幣$1,500)事小,
問題是侵占遺失物屬刑事非告訴乃論 (公訴) 罪,不是原告被告雙方和解就可以不玩了的 ...
至於請求報酬,2012年5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八百零五條部分條文。對於民眾
拾獲遺失物向失主索求報酬上限,從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,且不得向低收入戶
失主請求報酬。
拾獲遺失物向失主索求報酬上限,從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,且不得向低收入戶
失主請求報酬。
遇有爭議,受領權人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。
同時修訂第805條之1,明訂遺失物者若為特殊境遇家庭者、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依法
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,或有其他急迫情事,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...
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,或有其他急迫情事,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...
因為本案例是公訴罪。但金額不大,不至於被關;不過因為是犯罪行為,對方如果要求一點
賠償,筆者建議也是要接受 (和解)。否則被檢察官一起訴至少要罰個三到六萬元。怎麼算都
划不來!
而且不是罰完錢就沒事,還是要賠對方民事求償部分,所以建議直接和解,再央請檢察官
緩起訴 ...
不管怎麼說。菩提本無樹,明鏡亦非台,本來無一物,何處惹塵埃啊!
命裡有時終須有。不是我的,貪念切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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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自己就不該佔為己有 推1
生活中充斥著很多似是而非了觀念 小祿希望多少讓大家瞭解一些法律常識
懂法率常識可以保護自己
不懂也沒關係 重點是 遇到事情時記得一定要詢問 不要自己獨自面對 以免錯失先機!
我想撿到哪裡有沒有遺失的正妹 (喂喂
前輩安安~ 撿到錢叫侵占遺失物 撿到妹.. ㄟ... 就有點強制或妨害自由了捏
聖誕節快樂~
小祿也祝福前輩 Merry Christmas~~
這陣子網路流傳一影片 女友要花大筆錢買衣服 男友故意掉錢於地 要女友趕快撿取走人 雖然是笑話 但也誤導撿到錢占為己有的錯誤觀念!
前輩安安 這個社會充斥著錯誤的價值觀與奇怪的現象 其實不外乎是出自於人類貪念的劣根性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 希望台灣會越來越好
問候囉善知識~欣賞美文創作囉~讚!願您 順心如意~
謝謝小祿的分享~ 不論是否涉嫌到犯罪~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就是不該拿呀!!!
感謝前輩賜言 法律是人類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 希望我們的社會漸少用到它